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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网络虚拟货币投资平台构成诈骗罪

imtoken平台 2023-09-27 05:11:45

虚拟货币投资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也产生过很多纠纷比特币诈骗公安受理吗,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 民事纠纷主要涉及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货款等。刑事纠纷主要涉及诈骗罪、传销罪、不收公款罪。 笔者结合构成诈骗罪的相关案例,谈谈自己对虚拟货币投资的看法。

一、基本事实

被告人韦某双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罗某军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谢某林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刘某飞无固定职业; 其他56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省略。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魏某双、罗某军、谢某林、刘某飞等人在黄某海(在逃)和其他人。 ,以投资区块链和欧洲平均工业指数为幌子,搭建虚假交易平台,冒充专业导师,诱导受害人在平台开户充值,并骗取受害人的充值款流入该团伙实际控制的公众账户。 之后,被告通过预先了解虚拟货币的走势或欧洲平均工业指数,诱导受害人反向操作,造成受害人亏损的假象,当受害人申请退出平台后,他以各种借口非法占用被害人的钱财。 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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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某海的组织策划下,被告人韦某双、罗某军、谢某林、刘某飞担任球队经理,负责各自球队的日常运营工作; 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别担任业务组长和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 为了避免被发现,该团伙以2至3个月为一个作案周期。 2019年10月,该团伙再次逃往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实施诈骗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并移交我国。

经查,该团伙在河北、内蒙古、江苏等地共骗取受害人700余人,金额达1.2亿余元。

二、检察官履职流程

该案由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 2019年11月21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深入侦查,将诈骗金额由初步查明的1200余万元增加至超过1.2亿元人民币。 2020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魏某等60人。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关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书》和《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共追捕该犯罪团伙成员32名(单独处理)。 同年5月9日,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魏某等60人提起公诉。 2021年9月29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个月并处50万元罚款; 判处被告人谢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刘某飞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其余56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至三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万元不等。 一被告人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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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法律分析

实践中出台了很多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如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正确认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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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实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与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与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销售代币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

2.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 不得使用虚拟货币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服务。 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虚拟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 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外币的兑换业务; 开展虚拟货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以虚拟货币作为投资标的进行信托、基金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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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管,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 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样化的联系方式,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风险提示工作。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提供网上营业场所、商业展览、营销推广、有偿导流等服务,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线索,并为相关调查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2017年9月发布实施的《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意见》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非法销售、流通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融资主体的代币。 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用于代币发行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非官方发行,不具有货币属性,如法定赔偿和强制性的。 它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作为中央对手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比特币诈骗公安受理吗,应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将代币或“虚拟货币” “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企业倒闭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 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虽然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上述投融资类虚拟货币交易,但上述非法代币发行融资行为确实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明确禁止,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还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应禁止并负面评价此类行为及后续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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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51次会议。 会议明确打击比特币挖矿交易,坚决防止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转移。

民法典虽然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但上述规范性文件仅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仅没有对其保护作出相关规定,还规定比特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任何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充当中央对手方进行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因此,本案双方均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借入比特币的交易行为目前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虽然比特币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它是民法上的东西,双方也都明确了比特币的操作通过海外平台; 它不具有一种事物的属性,在这种情况下不具有现实的可回收性,也不能用法定货币来量化。 因此,不能起诉要求返还比特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应撤诉不予处理。

“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纳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 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上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作难以长期维持。 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炒作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以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很多案件被法院裁定无效,导致受害人的投资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投资者应注意不要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