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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入狱

imtoken国内版 2023-12-07 05:12:39

湖南法院网讯 因缺钱多贷,两名男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帮助其在一个非法的方式,完成了犯罪的变现并利用了这笔利润,然而,他们很快就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并面临牢狱之灾。近日,月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被告人潘某、唐某被判处八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对两被告人返还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2020年8月,李某(另案处理)通过联系技术人员搭建非法网站,作为虚拟货币(等值美元)在线平台接收销售订单。在本网站充值成功后,虚拟货币可根据实时价格兑换成人民币申请支付至任意支付宝或银行卡,每笔订单将收取1.5%至2%的手续费客户代表可变费用申请出售的虚拟货币数量。该网站有4个后台管理账号,被告人潘某拥有1个。 2020年8月5日至9月25日,潘用两个账号为网站充值。潘作为网站平台后台管理账户持有人,负责虚拟货币订单的验证,然后以正规虚拟货币进行销售交易平台自行或指示被告人唐某等人代其出售,并以人民币出售该虚拟货币。根据客户的要求转入特定的银行账户。

买卖虚拟币被判刑

2020年8月上旬至2020年9月30日,潘先生明知上述网站平台收到的资金可能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所得,仍协助支付,按照上述方法解决并完成犯罪的实现,并从每笔订单中收取5%的手续费,获利约5万元。

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9月24日,唐先生明知上述网站平台收到的资金可能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所得,仍协助实现支付并按照上述方法解决,完成了本罪的实现。 ,并收取每笔订单1%至2%不等的手续费,可赚取约5万元的利润。

买卖虚拟币被判刑

2020年7月末,上游犯罪被害人朱某(家住湘潭市)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一名男子,该男子以投资于虚拟货币。作弊,然后报警。经查,朱某被骗的资金被上游不法分子兑换成虚拟货币,再汇入虚拟货币账户。将部分资金转入潘某使用的虚拟货币账户后,所得人民币分别代表潘某和唐某出售。将钱转到谓词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帐户。

经鉴定,上述网站于2020年8月10日8时45分开始记录各支付平台获得的利润,共计608111元;网站已确定支付2647笔,总支付金额40546904.184元。

买卖虚拟币被判刑

经查买卖虚拟币被判刑,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20日,潘某在APP平台销售虚拟货币的总交易金额为38.94万元3.06元; 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24日买卖虚拟币被判刑,唐在APP平台销售虚拟币的交易金额共计2,678,5321.09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唐某银行卡及卡内资金23万元;查获潘某办公室退回的非法所得2万元。

买卖虚拟币被判刑

还发现,在庭审中,唐某主动向法院退还了赃款2万元。公安机关冻结了潘某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86772.44元。

法官陈述:本案中,被告人潘某、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提供了帮助。在共同犯罪中,潘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该行为在完成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共犯;但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将违法所得归还。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当今的犯罪模式发生了许多变化。近年来,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手段层出不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出租和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企业账户和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等活动,以及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洗钱等活动,都是助长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网络投资已经深入生活,存在一定风险。投资时要擦亮眼睛,仔细辨别,选择正规平台进行理性投资。同时,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来路不明的信息,不要点击网络上的不明链接,提高警惕,克制自己的网络行为,谨防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