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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空投数字货币的方式盗取他人的数字货币,应该如何定性?

imtoken钱包华为安装不了 2023-08-09 05:11:35

作者:卢杰培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与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相信很多数字货币投资者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就是突然在自己的数字钱包里收到了很多闻所未闻的数字货币,而且这些数字货币的数量和显示价值都相当大。 获得“数字货币空投”(以下简称“空投”)。

不可否认,一些空投的数字货币确实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具有真实的交易价值。 它们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但由于刚刚发行,无人关注,所以币价不高。 这种空投没有太大的风险。

但是,有些空投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 例如,一些投资者在收到空投后,发现这些代币无法在去中心化交易所进行交易和变现。 出于好奇和高额利润的诱惑,投资者一般会去搜索一下这个代币的信息,会发现这个代币有一个官网,官网显示,“Just connect your digital wallet to this website, and然后你可以在相关授权后出售这些代币。” 不仔细甄别,按要求授权后,发现不仅无法变现,连钱包中的原始数字货币也被盗走,损失惨重。 (为阅读方便,笔者简称为“空投窃取行为”)

此类空投实际上是代币发行方发起的虚假项目,即空投方(泛指同一主体,以下统称“币发行方”)。 它将如何表征?

有人认为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发币机构捏造事实,声称相关做空币经相关授权后可以自由交易,进而骗取投资者原本持有的数字货币,构成诈骗罪; 一些办案机构认为,货币发行人实际上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数字货币,构成盗窃罪。 有办案机关认为,数字货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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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被害人没有处置数字货币的意识,并非根据错误信息交付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众所周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骗人产生误解,被骗人基于误解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这种空投盗币模式中,发行方确实存在编造事实的行为,比如编造其发行的代币价值,编造只要需要授权就可以变现的事实,受害者确实遭受了损失损失。 诈骗罪的一些要件是符合的,但最关键的是投资人是否基于这些虚构的事实交付了财产。

不,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将数字货币交付或处置给货币发行者的意识。 投资者相关授权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实现获得的空投币种交易。 如果货币发行人声明可以通过授权并支付一定保证金变现,但投资者支付保证金后仍无法变现,这种情况可能涉嫌欺诈。 在上述模型中,币向投资者表达的含义是“钱包授权后,投资者可以自行进行交易”。

因此,该空投窃取模式不符合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误解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数字货币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如果我们深入分析这种行为,就可以知道,骗取他人钱包授权,其实就是在未经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他钱包的私钥,即密码。 将数字钱包和钱包中的数字货币转移到其他地址,从而实现非法获取他人数字代币,给受害人造成损失。

但从行为手段来看,这符合盗窃罪中的“盗窃”。 但是,盗窃罪要求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 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数字货币政策精神,数字货币不属于刑法。 “公私财物”意义上的,并不是盗窃罪的客体,当然,在这一点上,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一致的。

例如,浙江某法院审理的孟某某、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即作出了这一认定。 本案中,孟某、刘某谎称购买以太币,骗取被害人以太币,将被害人屏蔽、删除,未按约定支付相应人民币。 公诉机关指控两人诈骗罪。 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以太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财产等有形财产和电、气等无形财产有明显区别,并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的管辖,诈骗以太币属于诈骗罪,违反法定刑原则,控方对孟某、刘某构成诈骗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第三,空投盗币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目前,我国普遍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虚拟商品”。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数字货币类似于游戏币,是基于一种由信息系统代码组成的“数据”。

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利用计算机非法销售他人游戏币获利如何认定的研究意见》,认为虚拟财产不是财产,而是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价值虚拟财产很难获得。 如果认定为财产,在定价上就会有障碍。 因此,应当将利用计算机盗取他人游戏币进行非法销售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再看司法案件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还是上述案件,法院在说理部分提到:2017年七部委公告只是否定了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但不否认私人持有以太币。 合法性,不禁止其成为私人交割或流通的标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内容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标示为正式。 进入民法调整保护范围,以太坊是根据特定算法经过大量计算产生的。 它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数据组合。 其法律属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于刑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受保护的对象。 因此,本案最终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在空投盗币案中,发币方获取投资人的秘钥,然后将投资人的数字货币转移到其他地址的行为,实际上是窃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符合本罪。 . 相关构成要件可以定性为本罪。

综上所述,结合现行刑法规定、相关研究意见和司法案例,此类盗取空投不符合诈骗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基于数字货币的特殊属性,该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为恰当。

另一方面,盗窃、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刑期为七年,后者明显较轻。 因此,如果相关行为人因实施该等行为而被指控诈骗、盗窃,从抗辩的角度来看,在相关证据充分可靠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案件情节考虑轻罪抗辩,各方的权益应得到最大化。

(以上内容为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与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卢杰培根据办案经验,如何通过空投定性窃取他人数字货币的总结总结数字货币,希望对刑事辩护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欢迎同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