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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imtoken平台 2023-01-17 07:27:5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

《人民监事选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察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察员选任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修订了《人民监察员选任管理办法》。 2016年制定的《监事会》,近期发布了新的《人民监事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立足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着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代表性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眼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所涉及的内容司法部公告,相应修订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选拔、管理、使用相衔接。

新《办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从原来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转变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涵盖“四大检察院”和“十大业务”。并提高监管水平。新《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选派人民监督员。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选派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并会商司法部从省级人民检察院中选派人民监督员。

新《办法》还顺应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趋势司法部公告,结合实际,完善人民监督员选拔任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任用条件、遴选聘任办法及公告发布。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监事选任管理办法》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解放军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司法部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修订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21 年 12 月 29 日

人民监事选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监督员的选拔和管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及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拔和管理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科学、高效的依法办事原则,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代表性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人民监督员队伍。 ,确保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职权,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和奖惩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的选拔、管理、使用相衔接,确保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监事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司法部公告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由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遴选和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选拔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监督员。

司法行政机关要安排专门工作机构,选拔专职人员,健全体制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人民监察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察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察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其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第六条人民监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一个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第七条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监督办案活动。不允许出现以下情况:

(一)阻碍办案活动的正常进行;

司法部公告

(二)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披露的办案活动。

第八条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人民监事的选举:

(一)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二)人民评委;

(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合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举的人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到刑事处罚;

(二)被免职;

司法部公告

(三)吊销律师或公证人执业证书,或开除仲裁委员会;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受处罚被移出人民陪审团;

(六)还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在选拔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被取消人民监督员资格,以及年度考核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办案活动的需要和本辖区内的人口、地区、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人数和分布。他们的管辖权。监事人数不少于三人。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公告,明确人民监督员的人数、条件、程序、申请和推荐的期限和方式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人民监事候选人的遴选方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二)推荐单位和组织。

司法部公告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推荐合格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人选。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到候选人所在单位和社区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的意见,组织采访等,调查和查处确定拟任命的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的确定应充分体现广度和代表性。

被任命为人民监督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名额的50%。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拟聘任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人民监督员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无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决定,签发证,并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者组织。并向公众公布。

第十七条根据监督和办案活动的需要,可以增设或者补选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事的补选和补选,按照本办法的遴选程序进行。

补选、补选的人民监事任期与现任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