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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 虚拟货币“合约交易”有效性探讨

imtoken平台 2023-06-20 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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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9年以来,笔者有机会代理多起虚拟货币领域的纠纷,涉及不同的货币类型,包括比特币(BTC)、莱特币(LTC)、泰达币(USDT)、以太坊(ETH)、EOS、LAMB和其他主流或新兴货币; 涉及的交易类型和操作包括现货交易、合约交易、策略委托等。2020年末虚拟货币市场的火爆导致市场活跃度大幅提升,众多玩家入局一个接一个地上市; 而2021年上半年市场的强烈震荡,也为这一领域的潜在纷争埋下了伏笔。

结合2020-2021年虚拟货币的市场变化以及该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本文旨在选取虚拟货币领域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可以利用杠杆的“合约交易”,并就此展开讨论。一种与你的交易。 交易的性质和法律保护问题。

一、虚拟货币“合约交易”简介

在虚拟货币领域,比较常见的交易方式是“现货交易”,即直接交易虚拟货币本身的方式。 “合约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约定价格获得一定数量的某种资产。 、交易时间、数量等标准化信息。 合同代表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约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 与现货市场交易相比,用户可以在合约交易中判断涨跌,选择买入多头,或卖出空头合约,从价格上涨或下跌中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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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比特币合约交易是用户不需要实际拥有比特币的合约交易。 在选择合约交易时,用户投资的是价格趋势,而不是资产本身。 用户可以决定做多或做空。 选择做多,看涨价格; 如果您选择做空,您将在价格上做空。

合约交易包括交割合约和永续合约。 交割合约是在规定的交割时间内进行合约交易。 进仓持仓后,时间到达交割日,无论持仓盈亏,系统自动平仓; 永续合约是指持仓后没有时间限制,除非达到强制收盘价,否则可以永久持仓。 但为平衡市场多空比例,永续合约持仓后将结算资金费率,资金费率将根据持仓价值和空头持仓量进行结算、扣除或发放.

二、合同交易协议适用法律

判断合同交易的效力,首先需要确认合同交易适用何种法律,即判断合同交易的效力应当适用哪个法域的法律。 由于目前不同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情况差异很大,因此确认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实际上会对合约交易的性质产生重要影响。

通常,用户在主流平台进行合约交易时,平台会与用户签订《合约交易用户协议》(以下简称《合约交易协议》)。 除了提醒合约交易的高风险外,保证金除了解释杠杆和杠杆的运行机制外,可能还有法律适用上的另一种约定。 一般来说,越是主流、越是权威的平台,在这方面的约定就越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合约交易协议》规定的适用法律也可能与平台通用服务条款规定的法律略有不同。

对于目前知名主流平台推出的《合约交易协议》,协议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适用的法律通常规定平台经营者注册地的某外国法律为适用的。 是否应遵守此类协议? 根据中国法律,判决应当依据中国的冲突法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关系》)。

在中国法下,合同关系适用的法律通常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合同交易协议书》的效力需要结合国外法律的考察来判断。

此外,中国是一个奉行“维护公共秩序”原则的国家(即当适用外国法律的内容会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时,将拒绝适用外国法律)。 《涉外关系法》第五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灵活的概念。 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其内涵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公共秩序范围内,即使约定《合同交易协议》适用外国法,其效力仍可依据中国法进行判断。

三、中国法下合同交易效力分析

合同适用外国法时,中国法不便对合同交易的效力作出否定评价; 但是,如果根据公共秩序保留,​​中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可以适用。 对此,笔者将结合已有的规定和判例,对中国法下合同交易的效力进行分析如下,以供进一步分析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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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国法,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

与此相应,《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什么是BTC合约交易,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因此,判断合同交易是否属于中国法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行为,可以结合民法通则判断)法律和其他规定) )。 一般而言,中国境内用户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并从事合约交易,应满足前两个条件,即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表达真实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交易因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也应当是特殊情况下的个案,而不是正常的评价。

在此,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合同交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成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根据中国法律,合同交易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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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拟货币领域,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出台的多为部门性政策文件。 以下两份文件广为人知,并经常在司法判例中被引用: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 〔2013〕289号)(以下简称《2013年五部委通知》)。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总局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2017年七部门公告》)。

上述文件的核心内容包括:(一)确认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和价值; (二)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3) 限制或禁止与比特币等代币相关的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文件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即使合同交易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也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根据中国法律,合同交易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通常指社会上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普遍道德,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对私法自治起到制约作用。

《2013年五部门通知》、《2017年七部门通知》等监管文件确实对一些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有所限制。 如果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不符合上述文件,是否会被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认定,其实存在着完全不同的裁判意见。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法院认定仲裁裁决高哲宇先以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赔偿李斌,再将美元兑换成美元变成人民币,​​实质上变相支持比特币。 以法定货币进行赎回和交易,不符合《2013年五部委通知》和《2017年七部委公告》精神,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案为解雇案件,法院的认定标准是“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完全是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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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朱艳林、徐良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中,法院坚持了“私权何在”的原则。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什么是BTC合约交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公民个人使用货币购买和持有Urimi(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虚拟货币)作为商品,风险自负。 法院没有援引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来否认双方交易的有效性。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订立的Urimi虚拟货币买卖合同合法成立有效,并判决Urimi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

笔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力求达到判决效力和追求实体正义的法律目的。 因此,公序良俗的价值在于实现公民主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对平衡,从而进一步保障社会生活和公民活动的有序发展。 因此,公序良俗不仅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大局,更应该关注个人的权利和保护。 那么是不是因为《2013年五部门通知》和《2017年七部门公告》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从而对他们行为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对此,司法实践应谨慎对待。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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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五部门通知》中,确认了虚拟货币(尤其是比特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的性质,肯定了虚拟货币的价值。 这在两国是一致的,在各地的司法判决中都得到了裁判的认可。

但《2013年五部门通知》和《2017年七部门通知》也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进行了限制或禁止。 》、《2017年七部门公告》等文件限制虚拟货币交易和与法定货币兑换。民事主体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是否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果是,虚拟货币何时生效?民事主体的货币资产受到侵害,其损失是否还能得到赔偿?如果民事主体的损失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法得到赔偿(包括返还虚拟货币本身,或返还等价物)人民币的价值),那么《2013年五部委通知》认定的虚拟货币商品的价值应该如何实现和保护呢?上述问题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解答和解答。

人类文明的进步始终是引领法律的改革和发展,而不是相反。 尽管虚拟货币领域存在诸多争议,但谁又能肯定地说虚拟货币将对人类经济活动产生怎样的影响,甚至将如何改变人类文明的进程。 未来不可预测,不可阻挡。

张雷

天大共和国合伙人

北京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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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lei@east-concord.com

+8610 6510 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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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2006年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专注于争议解决、合规、破产重整与清算等领域。 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代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二审、再审经验。 此外,张雷律师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代理国内外客户。 客户处理过多起重大商事仲裁案件。 张磊律师的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合资纠纷、公司治理、国际贸易、投资并购、股权合同纠纷; 曾服务过的国内外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加拿大绝对能源有限公司、华平投资、渣打银行、霍尼韦尔安防(中国)有限公司、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保利集团、中交集团、大唐集团、北京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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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薇薇

天大共和国律师

北京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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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薇薇,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 现就职于争议解决部,目前主要从事涉外诉讼、仲裁等商事争议解决服务。 曾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巴黎办事处、前南斯拉夫问题特别刑事法庭(ICTY)工作,并担任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助理(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 参与审理多起大型国际诉讼案件和政府间诉讼,熟悉诉讼仲裁、东道国和投资者仲裁。 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集团、韩国SK集团、日本三菱集团、雅诗兰黛、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红白蓝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