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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虚拟货币交易纠纷有何裁决?

imtoken国内版 2023-01-17 07:28:09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比特币、代币等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责任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如何表征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并划分责任,对于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尤为重要。

来源 |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

作者 |陈云峰

观点一:比特币不应该被用作定价/交换方式

2018年1月9日,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向0105民初6277号)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比特币交易内容与双方约定的交换后果违反了国家规定。货币政策,并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比特币的虚拟物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价格,不得买卖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其他比特币——相关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提供比特币和人民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该观点明确指出,比特币作为交易所的行为,如使用比特币作为价格、定价方式等,违反了国家货币政策。因此,对于以比特币作为计价标准或交易所的交易,如买卖、结算或交换等价物,如果发生争议,双方的交易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无效。

观点2:比特币交易由交易方承担风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8日作出的京0108民初12967号判决书201号判决认定,用户使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交易比特币的,平台不得作为交易对手。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对交易结果的盈亏负责。并且确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可以看出比特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它不是真正的货币,但也没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各方对比特币进行投资和交易,但提醒各部门加强对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老百姓有自由参与比特币交易,风险自负,但需要理性投资;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点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因此,在比特币交易中,如果交易平台不是交易对手,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观点3: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2017年10月27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0115民初11833号判决认定违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公告称,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权利,具有补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的不是真实货币。商品,与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其他虚拟货币是违法的。行为虽然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这个观点和上一个观点差不多,但不同的是它提到了虚拟货币被视为非法,这与央行认定的虚拟商品不同。虚拟货币行为的后果仍由个人承担。

观点4:比特币具有经济价值

2017年5月3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2017)苏0506星初66号判决书,被告人威胁要泄露被害人信息,强迫其一共支付了20个比特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敲诈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限定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被纳入财产类别,比特币的价值由价格证明意见书确定,它肯定了比特币的经济价值。

从上述法官的观点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投资者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如委托、借贷、抵押、转让等,风险自负。中国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缺乏必要的监管,法院往往无法做出有效裁决;另一方面,大多数投资者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认识有限,难以通过有利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随着监管部门对数字货币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颁布,交易市场的秩序和规范运作将得到保障。